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时间:2007-07-31 18:33:3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二、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

    综观发达国家立法,其关于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污染预防型;二是经济循环型。[1]比如美国采用的是污染防治型,将清洁生产纳入预防污染的法律框架,属于环境法。德国采用的是经济循环型,整个社会的生产与消费系统规划成循环经济,属于经济法。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也比较完善。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但当时立法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处理”生产和消费中所产生的废物,属于环境问题的末端处理方式。1986年,德国对该法进行修正,并改名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强调要采用节约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的产生设定为废物管理的目标,从末端治理发展到源头治理。此后,德国展开了一系列的循环经济立法。德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及其实践,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欧盟各国等经济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依据德国循环经济的思想制定或修订了本国的废物管理的法律规范,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了本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起步较晚,早在1985年,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经济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规定》,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规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并附有相关的产品和物资的具体名录,使企业一目了然。该规定的公布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资源的综合利用,实际上就是今天我们所称循环经济的内容之一。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对污染的预防均有规定。但是,上述法律文件还不能称之为循环经济法律规范。

  此后,随着《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颁布,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工作开始起步。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1月1日,《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污染预防为主要内容,专门规范企业等清洁生产的法律规范。该法的公布实施,表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是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清洁生产为开端,是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进步。2005年11月5日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在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年会上说,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要依法促进,《循环经济法》己经正式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组织起草,期待形成一个由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等构成的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实践探索和创新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还处于初步阶段,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并不是很多。与此同时,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仍有不少法律上的空白。例如: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资源回收、科技、教育培训等纵向管理与企业经营、包装、垃圾处理、建筑、食品、化学品、家电、服务行业等领域,需要制定法规或者规章的任务很多很重,有许多法律上的空白需要填补。因此,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总体上还处于初步阶段。[2]

[1]唐荣智.于杨耀.循环经济比较法研究[J].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5).

[2] 张保华.李晓斌.循环经济与环境法的变革[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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