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7-31 18:34:2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四、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做出加强循环经济立法,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逐步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律支撑体系的计划。但是我由于国目前还没有全面、综合的调整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严格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具体而言,目前我国在循环经济立法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循环型社会综合法欠缺
目前,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法律主要有《清洁生产促进法》,除此之外,还有《固废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这些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部分要求,但还是初步的,不完善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虽然第一次以明确的法律形式规范清洁生产。但《清洁生产促进法》只是清洁生产的单项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是工业生产领域实施清洁生产的事项。对农业、服务业领域只作原则性规定,对个人生活领域未予考虑。循环经济理念强调政府、企业、公众的全方位的参与,强调抑制自然资源的消耗。因此,《清洁生产促进法》难以担当推动整个社会向循环型社会迈进的重任。而即便对于推动企业层面的清洁生产而言,有关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有待完善。总之,我国还缺失一部全面的、综合的循环经济法律,法律真空问题还较多。
(二)现有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现有的立法内容规定过于简陋,比如,《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此外,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和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及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均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但一些相关技术指标并不明确,使得实际操作难以进行。同时,对不遵守这一规定的行为,也未设置相应的责任条款。这样一来,上述规定就成了一种宣示性条文,在实践中发挥不了作用。
(三)立法缺乏系统性,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造成约束性不强
我国现行的相关的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够协调等问题,没有形成体系,缺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体系的支撑,从国家层面看缺乏统领全局的一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造成现行的各相关法律各自为政,调整主体单一,造成法律之间协调性差,约束性不强。
(四)公众参与机制滞后
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引导,企业的自律,更需要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目前,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已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但问题是公众怎样才能参与到环境决策之中来呢?从国外循环经济的实践来看,实现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关键是从立法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确立可操作的参与程序。这不仅可以为公众参与循环提供切实可行的途径,更为重要的是,它对于激励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意义重大。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及其他相关立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还较为薄弱,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尚未形成,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的程序规定原则,卡操作性不强,这些现象都难以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