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时间:2007-07-31 18:34:4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五、完善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建议

    (一)尽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当前我国加强循环经济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该法的制定来带动整个循环经济立法的工作的全面发展。在制定《循环经齐促进法》时,首先应该明确《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循环经济法律支撑体系当中独立地位和作用,并在这样一部基本法的指导下,修改、制定有关循环经济法制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支撑体系。可以说,循环经济促进法应是一部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明确政策导向和法律保障的基本框架法,其立法目的是协调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环境保护,其中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三者缺一不可。应以此统辖和指导各专项法的制定和实施,从而使基本法与专项法、专项法与专项法之间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推动我国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循环经济基本法与专门法相结合的立法体系

笔者认为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可以从基本法和专门法两个层面考虑,同时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推进,本着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使之逐步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统一协调的系统。其中的专门法的制定要克服以往的操作性不强、过于原则和抽象,仅仅依靠实施细则来强化操作性的弊病,应尽量细化专门性法律、法规,增加其操作性,使实施细则的补充更多的成为不必要的举措。各地方可根据本地需要,在不与中央立法和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循环经济法规。在上述循环经济法体系中,前一层次立法是上位法,后一层次立法是下位法。下位法要与上位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相一致,并在具体立法内容、制度设计中予以体现和贯彻。[1]

(三) 加强企业在循环经济中的社会责任

在各国有关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中,企业责任是极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工业化以来,经济活动所引起的环境影响是普遍存在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环境外部性多表现为外部不经济,就是说,环境破坏者没有使之内部化的那些成本,转嫁到了外部的公共机构或微观经济单位,作了外部处理。因此,“企业有责任纠正那些由它们引起的不良的社会影响。不负责任的企业运行是违法的。……企业不能无视外部成本,来使利润最大化,而应当想办法使这些成本最小化。”ya][2]现代社会,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和范围逐渐扩大的根本原因是,加速的工业活动不断地改变社会。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责任来源于企业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3] 生产者责延伸制度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制度。企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必须通过诱致性规则将其责任与利益整合起来,让企业在赢利中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惟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的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4] 因此,“不能期望企业在以在没有财务刺激的条件下,去完成非经济的目标。[5] 在循环经济发展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应该主要通过环境外部性是导致环境资源问题产生的主要动因,也是其症结所在。只有企业考虑到环境成本时,才会采取许多手段降低该成本。将市场机制引入循环经济立法,具体体现为一系列经济手段的运用。这里的经济手段,是指那些符合环境成本内部化要求的,能够体现有效利用环境资源,适应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手段。这种手段通常能够对污染源头进行有效控制,因为,一旦赋以法律的形式,就可以在规制各种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业生产行为中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从而达到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经济发展三者的关系。

(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公众参与积极性

循环经济应由政府主导推动,国家和政府在建立循环经济战略的任务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是循环经济的组织管理者,政府主要起到规范、引导、服务、监督和管理的作用。由于循环经济的制度供给是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和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所以应增加政府有效的制度供给,由其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作性,对于不利于循环经济的行为加以限制,对于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行为加以鼓励和规范,从而迫使每个有理性的个体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有利于集体的举动,使个体理性往集体理性过渡。[6]。   

实施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提倡、企业的自律,更需要提高广大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需要重视消费者个人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法律上来讲,它要求法律保障社会公众在相关事务中进行参与和决策的资格与必要性,并据此享有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它实际上体现的是对社会公众主体资格的肯定和确认,并从积极的角度引导和促进政府之外多元社会力量对循环经济发展进行有效介入和参与。提倡公众绿色消费,倡导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不造成环境污染、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在追求生活舒适的同时,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广泛而有效的公众参与是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这一点必须在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当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1] 顾海波.中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学习与探索[J].2005(6).[2] 那力等.WTO与环境保护[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3] 周毅.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M].吉林: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

[4] 曾国祥.可持续发展与税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5] 程信和.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M].广东: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6]卢凤.贾秀兰.实施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与政策支持[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执业机构:重庆国相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九龙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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