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7-31 18:33:5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三、我国对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可持续发展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循环经济主张“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经济活动原则。减量化原则要求用尽量少的原料和能量,来完成既定的生产任务或消费目的;再使用原则要求产品或其包装能够被多次使用,延长产品的淘汰周期;再循环原则要求产品在完成使用功能后、与产品伴随而生的废料在产生后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依据此三项原则,自然可以减少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资源的需求量,给后代人留下相当的可利用资源量,实现资源利用的代际平衡。因此,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是充分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是节约资源、增长经济的需要
当前国际竞争是综合国力的较量,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国家明智的选择,循环经济是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循环经济是提高资源利用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手段。对循环经济立法,以确保我国可持续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可以为经济增长开辟新的资源,提高企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是完善现有法律体系的需要
一国的法律制度是一国社会生活全貌的体现,社会生活发生改变,法律制度也要随之改变。循环经济所遵循的原则和规则是对现有经济方式和环境保护方式的重大变革,填补这一部分法律的空白和修订不相适应的法律也就成为现实的需要。传统环境法通过增加污染者的成本限制生产,通过污染者付费原则进行韦后治理,日益暴露出末端治理的缺陷,并且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长期处于尖锐矛盾之中。实际上,经济与环境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循环经济立法,也将在经济法与环境法之间建起一座桥梁,加深我国法律体系纵深方面的联系,使整个法律体系更加紧密、一致,更趋完备。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要服务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协助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