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权行为使胎儿权益受到损害的,受损胎儿出生后有权获得赔偿

时间:2011-01-24 12:08:39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尽管我国法律在个别问题上保护胎儿的利益(比如继承法),但这并不能说明胎儿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婴儿出生前,对于胎儿的侵害只能视为对于其母亲的侵害,因为他的出生具有不确定性,若其出生时是死胎,即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当然也就不享有请求权。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由于其出生事实已经确定,他已成为民事主体,其抚养费用要实际发生,侵权行为对其的利益侵害也客观存在,此时,应肯定其抚养费请求权。出生后的婴儿,其抚养费请求权应当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行为能力时,请求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实务中的做法是,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诉讼开始前或诉讼结束前仍未出生,或推迟整个案件的和判决,待胎儿出生后确定其所受的实际损害,然后一并审理;或对其他受害人的请求先行判决,待胎儿出生并确定其损害后另案处理。婴儿对于母亲在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享有请求权,对于加害其父的侵权人享有抚养费请求权。抚养费的请求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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