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01 17:55:24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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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有个四岁的孩子,但是没有领结婚证,老公经常施加家庭暴力。我现在想离婚,问财产怎么分割,孩子归谁?
律师意见:
首先,针对代女士和“老公”之间的关系,《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这两条规定,如果二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生活在一起,并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两人之间就是事实婚姻,婚姻关系有效;如果两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共同生活的,那么两人就是同居关系。
其次,针对两人之间的财产和孩子如何处理的问题,两人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分为两种情况:
1、两人符合事实婚姻。代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对子女的扶养和财产的分割进行判决。法院会按照正常的离婚程序进行审理。两人所有的两套房子和两辆车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由于男方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代女士也有权要求男方给予物质和精神赔偿;对于孩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
2、如果两人是同居关系,代女士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但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进行分割。对子女扶养,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另一方承担相应部分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