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01 17:37:38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郑州市杨先生咨询:
我是一家仓储公司的经理,之前与一位张姓先生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4个月后他来提货。现在已经到了约定的提货日期了,但一直与那位张先生联系不上,他不提走货物影响我们的正常经营,而且我们也不想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请问有什么办法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答:
杨先生和张先生之间是一种仓储合同法律关系,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好存货人的财产,但是存货人不得无故在保管期满后不领取所保管的财物,给保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保管人可以以提存的方式来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本案中,张先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货,如果在约定履行期内张先生下落不明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提货,杨先生可以将货物交付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关系。
所谓提存,就是指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时,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需要注意的是,杨先生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并还应提交有关受领人迟延履行的相关证据。如果杨先生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杨先生就可以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这时提存机关授予杨先生提存证书。至此,杨先生和张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