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01 17:36:08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洛阳市曲先生咨询:
我2004年以首付17万元尾款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我为所有权人。后来我的女朋友小芹出资12万元进行了装修。我们2006年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现在俩人因感情破裂,我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小芹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是因结婚而购置的,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且婚后共同还贷,所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我认为这套房屋是自己付首付款买的应该是自己所有,不应该平分。我的观点对吗?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或者在该房屋上添附其他财产的,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曲先生所拥有的房产不因婚姻关系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曲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在婚后小芹参与了房屋的共同还贷,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所偿还的按揭贷款应该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在离婚时,对于小芹共同归还的贷款部分,曲先生应当返还给小芹。同时,因为小芹为装修房屋花费的12万元是在婚前支付的,所有也应认定为是其婚前财产,但因装修物品附加在房屋内不宜拆除,所以曲先生还应将装修款偿还给小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