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彬“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反映

时间:2012-01-01 11:56:08    文章分类:业务文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王彬,男,1980年12月出生,住息县路口乡林场。息县公安局,法院在侦办、审理我伤害一案中存在明显违法办案情况,兹反映如下:

恶人逞凶狂,无辜反遭殃

我父母在路口乡林场原承包有47亩耕地,邻近的孟店村大盖庄村民杨金华见包地有利,依仗与路口乡政府的关系,于2008年通过乡政府领导施压,迫使我们让给杨金华10亩承包地,杨金华仍不满足,要求我们再让给他一些承包地,我们不同意,杨金华从此怀恨在心,多次无故找茬,欺负我们。

2010年7月21日早上,因排水问题,杨金华指使其子杨树平用木锨将我母亲董新珍右手打伤.当晚6时许,杨金华强行抽我们鱼塘的水浇地,我母亲上前阻止,结果遭到杨金华及其妻子王明芳、儿媳李艳的一顿毒打。我闻讯赶来阻止,结果又遭到其三人的围攻。我怕吃亏,随即跑开报警.我跑开后,杨金华等人再次对我母亲进行殴打,并把我母亲扔进水塘,还强行把我骑去的钱江摩托车推到其家中据为已有,至今未予退还。

案发后,我母亲董新珍遍体鳞伤、惨不忍睹,被送到息县人民医院抢救。杨金华怕承担责任,也到息县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十几天后,承办此案的路口派出所民警李训青称杨金华的鼻骨骨折,并称有证人证明是我打伤的,劝我父母让我投案自首,不然我会被判三年刑。我并未打杨金华,杨金华鼻子也没有受伤,但如果我不投案,反而给人造成畏罪潜逃的假象。不得已,我于210年9月17日投案,违心的承认用拳头反击了杨金华,以求息事宁人。然而我投案后,却被送进息县看守所。

伤情疑点大,证据太荒唐

2010年11月9日下午,息县法院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情况证明:

1、杨金华伤情鉴定疑点甚大,依据的材料相互矛盾。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才够成轻伤,而息县公安法医于2010年8月26日对杨金民所做的伤情鉴定依据的材料中,息县第二人民医院的X线片和CT平扫(2010年8月22日)均显示:杨金民系右侧鼻骨骨折,且无明显错位,并非粉碎性骨折。鉴定所依据的信阳市肿瘤医院鼻骨CT扫描报告书(2010年8月24日,该报告无医院公章核实其真伪)中载明的情况是:杨金明鼻骨骨折线清晰,显系线形骨折,而该报告结论却为鼻骨粉碎性骨折,显然自相矛盾,而且与息县第二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相矛盾。息县公安法医在未调取相关病历,又未提供相关拍片的情况下,仅凭上述相互矛盾的检查报告作出轻伤鉴定结论,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存在舞弊的重大嫌疑,辩护人据此当庭申请重新鉴定。

2、指控我杨金华打伤的证据互不印证、甚为荒唐

杨金华在案发第三天,向派出所陈述的情况是说我石头砸了他的脑门一下,至始至终未提到鼻子受伤;而所谓的证人王明芳(其妻子)、李艳(其儿媳)等证人证实的也均是说我石头砸了杨金华的脑门,均无打伤杨金华鼻子内容。显然,案发时杨金华的鼻子并未受伤,也无证据证明我伤了他的鼻子。此后,杨金华的鼻子却被鉴定为轻伤,怎么能证明是我打的呢?如果是我打伤的,究竟用什么打的呢?如果是石头砸伤的,那么石头何在?为什么杨金民及证人均未提到砸鼻子呢?由此可见,路口派出所李训青所称证据充分显系谎言,其“好心”让我投案,实际上是一个圈套,目的是让我违心招认,为对方撑腰作主。

基于上述情况,我的辩护律师为王彬作了无罪辩护,其辩护要点是:1、杨金华对案发存在严重过错;2王彬的反击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属于正当防卫;3、杨金民的伤情鉴定依据不足,指控王彬将杨金民打成轻伤的证据不足。

一审胡乱判重审又逞强

2010年11月19日,息县法院在强行剥夺我对轻伤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判我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判我赔偿杨金华十级残疾费、医疗费共计12185元。庭审中杨金华根本未出示残疾鉴定,何来赔偿?我的律师提出异议后该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裁定,删除了判决书中的残疾赔偿金内容。奇怪的是,该院于2010年12月10日又下发裁定,以原判决、裁定均有错误为由裁定对此案再审,后此案移交该院审监庭审理,并一直拖到2011年3月14日下午才开庭。庭审中,我强烈提出对原轻伤结论重新鉴定。

法院收取我交的重新鉴定费用时,徐斌庭长答应组织双方选择鉴定机构,一同去鉴定。可是,徐庭长却背着我们到郑州一家社会鉴定机构去作鉴定。由于未让我们参与重新鉴定,实质上驳夺了我们发表意见的权利,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的客观性未经双方确认。更违法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徐庭长私自去作重新鉴定的机构显然不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其作出的意见于法无据,不具法律效力。

综上,我们强烈恳求各位领导百忙之中督办此案,督促法院尽快组织重新鉴定,纠正枉法鉴定结论,还我一个公道,并严肃追究有关枉法办案者的法律责任。万分感谢!

     此致

                                          反映人:王彬

                                         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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