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2 18:42:4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6年前我买了一辆货车挂靠在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并参加了公司内部的‘保险’。然而,当我的货车被盗后,却无法得到赔偿。无奈,我把该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终审却是败诉的结局。在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双喜的帮助下,我申请检察院抗诉。今天,我终于盼到了再审判决书,为自己讨回了公道。”昨天,正阳县副食品公司职工张某英一见到记者就激动地说。
20##年4月1日,正阳县副食品公司职工张某英以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的名义花10.2万元钱购买了一辆东风牌自卸车,牌号为豫Q07946,欲挂靠在汽运公司从事货运经营。20##年4月9日,张某英与汽运公司签订了货车承包经营(实为挂靠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张某英就按汽运公司的要求交给该公司业务员毛新民4550元统筹金,并由毛新民代为签收了汽运公司签发的统筹单。
20##年5月19日,豫Q07946货车在汝南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经核定该车损失为19896元。同年9月15日,该车在正阳县境内被盗。车辆被盗后,张某英多次找汽运公司索赔,汽运公司以统筹单不包括盗抢险为由,只同意赔偿车辆事故损失,不同意赔偿车辆被盗损失。
20##年5月18日,张某英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汽运公司赔偿其车辆事故损失和被盗损失共计11.98万元。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英与汽运公司签订的经营合同中的安全互助统筹条款实际上是具备了商业保险构成要件的保险条款,依法应为无效条款。20##年7月15日,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汽运公司赔偿张某英车辆事故损失和被盗损失合计5.63万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汽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全互助统筹实质上属于商业保险,依法属于无效条款。汽运公司内部制定的办法明确排除了盗抢险赔付范围,一审判决把车辆损失扩大到被盗的赔付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该院于200##年1月12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汽运公司赔偿张某英车辆事故损失1.89万元。
败诉后的张某英欲哭无泪。20##年4月21日,她找到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双喜。20##年4月26日,在刘双喜的帮助下张某英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刘双喜律师的意见,按程序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年5月11日制作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即作出裁定,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20##年6月1日上午9时,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刘双喜作为张某英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调查和庭审辩论。日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某英送达了再审判决书:撤销本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天中晚报 记者汤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