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2 17:33:32 作者:刘双喜 文章分类:正阳聚焦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梁豪。
二审辩护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服驻马店市中级法院(2019)豫17刑初某某号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该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没有准确认定犯罪情节,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且因匆匆结案故意规避律师的一审辩护意见、不提供民事和解机会。
1.我抓住车门是怕被甩下来摔伤,不是为了继续作案。
2.我最初持刀只是威胁,并无伤害吴某的故意,刀子被吴某夺走后,我在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才夺刀反击,这与直接持刀行凶在情节上有明显的区别。
3.我是在车辆停稳的情况下实施抢劫的,后吴某为脱离现场而驾车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反抗中导致车辆失控。
4.吴某驾车失控发生交通事故,该后果不是抢劫行为直接导致的,适用刑法第263条第(五)项对我提高量刑档次明显错误。
5.一审期间我父母为求得民事和解在判决前已借20万元,拟赔偿死者和吴某各10万元,因吴某坚持要24万元、死者亲属坚持要30万元,加上法官只留一小时调解时间而导致错失和解机会。我恳请二审法官多做双方工作,力促民事和解。
综上,望法官念我刚成年涉事不深又系初犯,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梁某
2020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