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24 09:32:52 文章分类:辩手风采
正阳县永兴乡农民王全明于2012年3月在中国人寿保险正阳支公司购买了一份惠农卡简易人身保险,约定保险期内意外死亡可获赔50000元。然而,王全明于当年9月意外死亡后,其家人奔波了一年多也未获分文赔偿。无奈,王全明的妻子儿女于今年春节后委托律师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4月23日上午,正阳县法院院长姚强亲任审判长审理了这起涉农保险纠纷案。
法庭上,三原告的代理律师刘双喜举出了13组证据,还原了这起保险纠纷的真相。2012年3月27日,王全明为了帮助保险业务员完成业务额,与村民方明旺等5人各交纳100元保险费,由业务员到被告处办理了5份惠农卡,王全明的卡号尾号为4981,方明旺的为4982,卡上投保人姓名系被告工作人员填写。惠农卡条款约定:本保险期限为一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50000元。2012年9月4日,王全明为他人建房时从二楼意外摔下死亡。三原告向被告报案并申领身故保险金,被告经查发现王全明所持的卡在其内部电脑上登记的名字为方明旺,便以王全明不是其所持卡的投保人为由,拒不支付赔偿金。
原告的律师根据上述事实指出:被告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转交给投保人的惠农卡已证实王全明是卡号尾号为4981的投保人,方明旺是卡号尾号为4982的投保人,卡号尾号为4981的投保人在被告系统中被录入为方明旺显系工作人的操作失误,不能据此否认王全明是卡号尾号为4981的投保人这一事实,该录入结果亦与方明旺所持卡记载的内容不相符。因此,王全明享有卡号尾号为4981的惠农卡的保险利益。
面对原告方律师咄咄逼人的攻势和姚强院长对保险法律关系的精准阐释,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正阳支公司的代理人最终妥协,在姚强院长的主持下当庭与原告达成协议:被告愿于2014年5月25日前支付三原告投保人王全明身故的保险赔偿金50000元。
至此,这起持续一年半之久的保险纠纷被化解。(正阳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