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履行婚约 法院判退彩礼

时间:2012-01-01 16:01:1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因女方无法履行婚约,正阳县袁寨乡农民张洋把未婚妻彭娟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退还彩礼9800元。昨天,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张洋的诉讼请求。

2007年7月,张洋经媒人介绍,与彭娟相识并订立了婚约,张洋给彭娟1000元见面礼。2007年9月,张洋应彭娟父母的要求,按农村习俗给彭娟父母8800元彩礼。此后,张洋要求按约定时间举办婚礼,彭娟的父母要求张洋先建两间两层楼房,或者拿出建房款由彭娟保管。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张洋眼看婚约难成,便让彭娟及其父母退还9800元彩礼。彭娟父母以退婚是张洋先提出的为由,不愿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彭娟及其父母在10日内退还原告张洋彩礼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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