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12 18:16:11 文章分类:正阳聚焦
2013年6月4日上午,河南省联姻醋业有限公司不服驻马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在驿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并进行网络直播。至此,围绕“王勿桥”醋引发的纷争,被推向高潮。
河南省联姻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联姻醋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经营范围为:食用醋、酱油生产销售,其产品注册商标为“联姻”。 而“王勿桥”商标为国有控股的河南省王勿桥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王勿桥醋业公司)注册商标(之前曾使用“古井” 商标),有效期限自2 0 07年月2 8日至2 01 7年2月2 7日,核定使用商品共3 0类,包括醋、酱油、调味酱油、醋精、调味品等。
2011年12月26日驻马店市工商局(以下称市工商局)接到王勿桥醋业公司的投诉:其公司发现驻马店市区市场出现大量模仿、近似“王勿桥”牌精品醋、佳品醋、六年窖藏醋的醋产品包装,这些醋质量低下,但其包装与“王勿桥”醋的产品包装近似程度极高,让消费者难辨真假,严重影响了其公司产品的正常销售和声誉。
接到投诉后,市工商局于2011年12月2 8日立案调查。市工商局在驿城区淮河农家销售部检查时,对涉嫌侵权的联姻醋业公司生产的519提“王勿桥伏陈醋”予以扣押,并对商户查长江进行调查。经查,销售涉嫌侵权商品行为的行为人不是查长江个人,而是联姻醋业公司。联姻醋业公司也向市工商局出具情况说明,称涉嫌侵权商品与查长江销售部无关。市工商局遂于2 01 2年6月1 9日对联姻醋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认定联姻醋业公司将“王勿桥伏陈醋”作为其商品名称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12年7月1 8日,市工商局作出驻工商经处字[2 012]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联姻醋业公司做出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醋519提;3、罚款2000元。联姻醋业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驻马店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驻马店市政府审查后认为:联姻醋业公司在生产销售食用醋时,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在包装上突出使用“王勿桥伏陈醋”字样,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生产、销售的“王勿桥醋”近似,容易使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联姻醋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市工商局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时履行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保障了联姻醋业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其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遂于2013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驻工商经处字[2 012]第1 4号行政处罚决定。
联姻醋业公司仍不服,于2013年4月17日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市工商局推上被告席。其主要理由是:“王勿桥伏陈醋” 属于商品名称,且“王勿桥” 是地名,“王勿桥伏陈醋”属于地理标志产品,故对“王勿桥” 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也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目前,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针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河南(正阳)建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双喜律师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本案的关键在于,联姻醋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食用醋包装上使用的“王勿桥伏陈醋”字样,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生产、销售的“王勿桥醋” 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容易使公众混淆,误认。由于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他对此案结果暂时不便表态。
对于“王勿桥”醋引发的这一纷争,正阳焦点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