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高招考生信息被泄露

时间:2011-02-17 12:26:53    文章分类:辩手风采

                              :中国山东网  www.sdchina.com  发布时间:2010-07-30 10:25:31     进入山东社区

  天中党建讯:日前,本网不断接到驻马店今年参加高考的学生及家长打来电话反映,自高考结束到现在,他们几乎每天都能接到多个来自全国各地的陌生电话,这些电话既有某某大学招生的、也有某某学校邀请学生复读的,更有甚者,一些骗子也得到了考生的信息,明目张胆进行电话诈骗。

  骗子:冒充市教育局工作人员骗考生

  驻马店市一高学生小彭(化名)是今年参加高考的学生,他在填报志愿时留了爸爸的联系方式。

  7月23日上午,小彭的爸爸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电话中一名男子撇着蹩脚的普通话说:“我是驻马店市教育局的,你的孩子今年参加了高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在你可以到驻马店市教育局财务科领取退补的学费。”这名男子还非常热情的告诉小彭的爸爸一个开头为4006的固定电话号码,说只要拨通电话,按照他们的要求,教育局财务科的同志就能很快给他办理退费手续。

  多年从事新闻工作的小彭爸爸立即意识到这是一个骗局,当即给驻马店市教育局打去电话,市教育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小彭的爸爸,他每天差不多要接10多个学生及家长打来咨询退学费的电话,骗子提供的那个4006开头的所谓市教育局财务科的电话根本就不是驻马店市教育局的电话。

  事后,小彭心有余悸的告诉记者,当初幸亏留的是老爸的手机号,如果要是自己直接接到骗子的电话,对于他们这些刚刚高中毕业,还没迈出校门的学生来说,很可能信以为真,说不定早就中了骗子的圈套。

  采访中,不少家长不无担心的说,现在我们的信息就被泄露了,这些信息一旦落到别有用心的人手里将后患无穷。比如说,孩子以后进入大学学习了,骗子们以孩子出车祸、患疾病甚至被绑架为名给我们打电话,骗钱骗物我们该咋办呀!

  调查:驻马店考生信息大量被泄露

  这些骗子是怎么得到学生及家长的信息的呢?驻马店究竟有多少考生的信息流落到了社会呢?为了弄清这个情况,记者随即对驻马店市风光路、富强路几个宾馆、旅社的大学招生点进行采访后发现,驻马店至少有10000多考生的信息被泄露了。

  在一个名为“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处”的房间内,一名学生摸样的招生负责人说,他电脑上有8000多条驻马店的高招考生信息,这些信息都是有人背着包上门推销的,为买这些信息他花了300多元。

  租住在小蓝鲸长城快捷酒店“武汉大学招生处”的招生负责人的电脑上密密麻麻储存了10000多个驻马店高招考生的信息,负责招生的告诉记者,为了买这些信息他们花了3000多元。

  通过和这些招生人员交谈,记者了解到,几乎每天都有人主动上门给他们推销高招学生信息,这些信息根据信息量的大小要价不同,不过平均下来每条信息价格在5分钱左右。

  招办:这种现象很普遍

  7月15日上午,记者一行来到驻马店市招生办,高招科几名工作人员在看了记者手中的学生高考信息后连连说不可思议,他们也非常纳闷,这么多信息是怎样流落到社会的。

  驻马店市教育局副局长、市招生办副主任付丽仔细看了这些信息的表格后告诉记者,从表格的制式上应该不是从高招办这个环节泄露出去的,像驻马店市第二高级中学这份信息上详细到某个班级,并附有班主任姓名的表格应该是从学校泄露出去的。

  对于这种现象,付主任说,这种学生信息被泄密的事很普遍,这不只是驻马店,在全省、全国都有这种事。

  学校:这份信息上学生的排序不一样

  7月16日上午,记者带着从宾馆学校招生处拿回的驻马店市第二高级中学高招学生信息,前往该校了解情况。

  在校长办公室,校长智济敏在确认是他们学校的学生信息后,叫来了管理学生信息的纪(音)老师,并让纪老师带来了他们学校自己打印出来的学生信息名单进行对照。

  纪老师说,这些信息是学校从招生办拷贝回来后,他为了方便,又分班级并注明民族和班主任姓名,这份内容应该是他分别打印给每个班主任的。

  纪老师说,这份信息只有他们办公室的电脑上有,办公室也只有他和科长两个人有钥匙,在高考结束时,也有学校老师向他要过这些信息资料,他都没给提供。

  看到自己学校这么完整的资料被泄露,智济敏校长通过媒体提醒考生和家长,一定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电话和信息,千万不要中了骗子的圈套。最后,智校长表示,他还将继续调查信息泄露事件,对泄密者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不过智校长也向记者提出要求说,在调查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不要说是他们学校泄露的信息,只能说被泄露的信息和他们学校的信息基本相同,但是考生的排序不一样。

  律师:故意泄露、获取他人信息是犯罪

  针对驻马店高招考生信息泄露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律师辩论大赛河南赛区明星辩手、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双喜律师。

  刘律师说,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教育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对刑法作了一条补充,即在刑法典第253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253条之一。该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刘律师认为:这条新规定确立了两个新罪名:一个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一个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构成这两个犯罪的犯罪主体。从记者报道的情况看,触犯这两个罪名的犯罪行为已经出现,现在的问题是究竟哪些单位或个人实施了上述两项犯罪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侦查、破获涉嫌从事上述两项犯罪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执业机构: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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