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17 12:28:02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驻立民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芝,女,4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建,男,
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印,男,
上诉人庞芝、王新建不服2009年4月17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平民初字第5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庞芝、王新建上诉称,本案系口头购销合同纠纷,不能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正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58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美 荣
代理审判员 薛 善 民
代理审判员 明 建 文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屹 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