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时间:2011-02-17 12:30:22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驻民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住所地正阳县新建街1 7号。

代表人李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双印,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正阳县中心街418号。

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省长兴县邮政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8)正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永辉,被上诉人朱双印及委托代理人刘双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浙江省长兴县邮政局、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 4日,朱双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正阳县中心邮政所开立了一个账号为605121102201785506的活期存款账户。2008年9月3日朱双印持存折到该所取款35000元,当时存折余额尚150111.6元,但该营业员拿过存折一刷,却说余额不足,并称有人持存折在外地支取了四笔存款,双方为此引发争执,后朱双印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至今未能侦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庭审中提供的银行交易资料显示:案外人以朱双印之名持与朱双印相同的账号的伪折于2008年8月28日先后在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所属的雉城、北门、振兴、火车站广场四个营业网点支取四笔取款,前三笔均为48000元,第四笔为5000元,合计支取149000元,四笔取款费用合计175元,系统余额仅为9366元。而朱双印存折余额仍为150111.6元,且其存折附页中也无异地取款的记录。另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所属营业厅在案发前后经营秩序混乱,黄线以内客户竞相拥挤。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朱双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正阳县中心街邮政所开设活期存款账户后,即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之间成立存款合同关系。朱双印在发现自己的存款丢失后,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刑事案件是否侦破并不影响朱双印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主张权利,且本案民事责任不必等到相关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确定,故本案无须中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高,储蓄机构必须针对这种现状,不断改进、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能力,以充分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所属的邮政储蓄网点对案外人取款时所持存折把关不严,未尽到审查核实的义务,致使案外人利用与朱双印相同账号的伪折进行交易,盗取朱双印帐户的存款达149000元,这是案外人蓄意欺诈储蓄机构的行为,不能视为朱双印已将该149000元存款取走,朱双印存折余额至今仍为150111.6元,朱双印仍有权持其存折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主张支付该笔存款。在跨网点交易中,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所属的储蓄网点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的代理网点,与朱双印不存在直接的储蓄合同关系,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朱双印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支付全部存款余额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以朱双印存款是案外人利用伪折从第三人处取走的为由拒绝支付,其理由不能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向朱双印履行支付义务后,可依法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主张权利。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储蓄机构的法定义务。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储蓄机构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要为到储蓄机构办理业务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所属的正阳县中心街邮政所经营秩序混乱,黄线形同虚设,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保密义务,很难保证客户的账户信息及密码不被泄露。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并无证据证明朱双印故意或过失泄露了账户信息和存款密码,不能认定朱双印存在过错,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认为朱双印存在过错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 限中国邮政储蓄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朱双印支付存款1501l1.6元及相应的活期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承担。宣判后,中国邮政储蓄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不服,上诉来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上诉称:1、储户的存储信息上诉人无从知晓,也无法获取,储户信息保密义务在储户本人,朱双印对造成密码泄露存在重大过错。2、原审法院不能依据朱双印所拍的九张照片来推定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不能证明上诉人经营秩序混乱,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浙江省长兴县邮政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对案外人取款时所持存折把关不严,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改判浙江省长兴县邮政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直接承担责任。朱双印辩称:1、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没有证据证明是上诉人故意或过失泄露密,案外人持伪折在异地取款,责任在于代理银行审查不严,真伪不辩。2、法律明确规定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上诉人所属营业厅经营秩序混乱,黄线形同虚设造成密码泄露的过错责任在上诉人。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原审第三人是上诉人的代理行,与朱双印没有直接储蓄合同关系,原审判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承担责任正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上诉称储户信息保密义务在储户本人,朱双印对造成密码泄露存在重大过错,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一、二审审理期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朱双印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了个人存款信息及密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所属正阳县中心街邮政经营秩序混乱,管理存在漏洞,系未对存款人尽到安全保障和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上诉称应由浙江省长兴县邮政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直接承担责任,朱双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正阳县中心街邮政所开设活期存款账户后,双方即成立储蓄合同关系。朱双印依据合同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请求支付该笔存款理由正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所属储蓄网点虽把关不严,未尽到慎重审查核实义务,致使案外人利用伪折将朱双印存款取走,存在重大过错,但该网点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网点,与朱双印没有直接的储蓄合同关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实际履行完与朱双印的储蓄合同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

                            审  判  长  候  治  安

                            审  判  员  张  怀  珍

                            代理审判员  黄  延  杰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冉 玉

 

执业机构: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驻马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银行保险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刘双喜律师 > 刘双喜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