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17 22:29:08 作者:刘双喜 文章分类:辩手风采
十驳云南高院赵建生的回应
你院的公开回应,本人认为很牵强,甚至是强词夺理。
第一,此案二审程序有无瑕疵,不能由你院说了算,也无多大意义。 问题的关键是程序合法与否不意味着实体判决正确。 社会公众主要质疑在于你们的实体判决是不当的,没有依法严格判案。
第二,你们解释此案中没有徇私舞弊。这也不能由你院说了算。即使没有徇私舞弊也不意味着没有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意味着没有渎职枉法。
第三,一位副院长口口声声高唱“冤冤相报何时了”的论调。你们是法院,不是寺院,在严肃的法律问题上高谈阔论宗教理念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
第四,关于少杀慎杀问题。最高法是下文提到过这个问题,但是请你们不要断章取义,最高法文件中还说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你们怎么只看到前半句而没有领会后半句呢?
第五,对于李昌奎犯罪的性质和后果及社会影响问题。你们的解释也苍白无力。 仅仅因为邻里纠纷就强奸杀人,仅仅因为提亲不成就强奸杀人,不但杀死成年人,还杀死懵懂无知天真无邪的三岁儿童,且手段十分残忍,情节极为恶劣,难道还能说社会后果不严重?
第六,关于判处死缓的条件。一个重要条件是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是被害人家属给你们递上去的是喊冤状。你们判决书中说犯罪分子家属积极赔偿,这不是睁着眼说瞎话吗?对罪大恶极的罪犯不能简单以自首从宽,你们不懂吗?
第七,关于宽容犯罪分子问题。只有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才有资格说宽容原谅犯罪分子,你们作为法官,职能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但是你们在此案中屁股没有摆正,而是一屁股坐在犯罪分子的位置上。你们抬头看看墙上的天平。不觉得你们心中的天平向犯罪分子倾斜了吗?你们只考虑犯罪分子的生命宝贵,你们考虑受害者家属的尊严了吗?你们对受害者家属的痛苦和心灵创伤感同身受了吗?你们这样的说辞和做法不是在亵渎神圣的法律吗?不是在二次伤害受害者家属吗?
第八,关于公平判决的问题。什么叫公平判决,最主要的标准就是罪罚相当。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你们还敢说你们对于李昌奎的死缓判决时罪罚相当。为什么社会公众群情汹汹。只有一个解释,就是罪罚失当。
第九,请你们记住一句话: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姑息和纵容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无耻的犯罪。
第十,不要再说死刑没有威慑力。更不要说死缓比死刑更有威慑力。这纯粹是一些脑残加白痴弱智的食古不化的书呆子法律精蝇在书斋中意淫出来的伪命题。你们统计一下全国被判死缓的犯罪分子有几个哭着喊着要求法院改判死刑的,再统计一下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又有几个不上诉要求改判的?
“赛家鑫”案将成为司法不公的标杆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日前发表怪论,企图愚弄国民。
田成有说,由于感情等原因杀人,应慎杀,所以此案就改死缓。田成有把慎杀改为不杀,这是偷换概念。田成有好像没有看到, 李昌奎是强奸杀人,这是简单的感情纠纷吗? 杀了两个人,被杀的儿童与感情纠纷又有什么关联?
田成有说,案犯有自首情节。依此说,如果一个人连杀两人,然后就去自首,那就一定要免死了? 自首只是可以从轻,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便自首也不应从轻,刑法第67条和最高院的解释你学习过吗?
田成有说,此案10年后将成为标杆。请田成有记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绝不会取消死刑,法院必须执行现在的法律, 岂能执行将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法律, ?岂能执行外国的法律?
田成有说,不能以大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这是对人民的公然侮辱,是你们滥用司法权、有法不依,以至引起人民的狂怒,怎么是狂欢?正是由于你们的错判才激起了人民的怒火,人民的心在 流血,何来狂欢?
田成有说,网民力主的杀人偿命理念已过时。刑法废除死刑了吗?要谈理念,请问: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你抛到九霄云外了吗?
李昌奎案永远不会成为正义的标杆。李昌奎不死,此案必然会成为标杆,但这个标杆是司法不公的标杆!李昌奎不死,云南高院将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田成有将会遗臭万年!
云南高院和央视新闻1+1在曲解刑事政策,忽悠人民
突出表现为两点:
一、模糊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与恶性刑事案件的界限。
先来看刑事政策: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
关于故意 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李昌奎强奸杀害少女、摔死无辜儿童显然超出民间矛盾范围,系恶性刑事案件,受害人有什么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什么责任?这样灭绝人性残害两条无辜生命的恶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岂可因被动自首从宽处罚?
二、模糊司法权与舆论监督权的关系,片面强调司法独立。
先来看宪法和司法政策:
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 》(法发〔2009〕20号)
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畅通司法民主渠道的重要举措……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审判执行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要更好地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以实际行动尊重群众意见,发扬司法民主,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优势……
央视主持人董倩大讲司法独立,要求人民尊重法院判决,并称“尊重法院判决就是尊重法律”,其眼中还有共和国宪法和司法政策吗?其导向岂不是在为司法专横摇旗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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