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时间:2008-06-17 14:54:26  作者:张保刚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8号维明商务楼5层

电话:0311-87899558  传真:0311-87890768   邮编:050051 

鉴于

1、甲方依法开展各类业务亟需专门之法律服务;

2、乙方为依法成立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具备提供各类法律服务之资质及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现订立协议如下,以期共同遵照执行:

正文

第一条  委任

乙方委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           为相应的专门联络员。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甲方日常法律事务

1、就甲方内部日常法律事务提供咨询;

2、草拟、修改、审核甲方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4、提供与甲方商业活动有关的最新法律信息;

5、协助甲方对管理层及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

(二)甲方项目投资法律事务

1、参与甲方生产、经营中重大投资项目的谈判、提供咨询服务,草拟、审核相关的法律文件;

2、就甲方与有关关联企业、公司的收购、兼并、破产清算等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修改、法律论证等服务;

3、协助甲方从事其他投资业务;

    (三)、甲方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1、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和纠纷;

2、参与处理甲方涉及的仲裁及诉讼活动;

甲方就上述(二)、(三)项工作委托乙方处理时,应另行签订专项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相关律师费用,对此乙方应按优惠标准收费(风险代理除外)。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及情况;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3、甲方就委托事宜与相关各方进行联系或会谈及提供有关文件前,应首先征询乙方意见;

4、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

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保证以本行业要求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向甲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法律服务,并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及时、迅速地办理甲方委托范围的事务;

2、乙方应使甲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向有关部门提交一切正式法律文件;

3、乙方保证对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过程中,所了解和获得的甲方未公开资料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将持续到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但经甲方授权公开、或甲方已公开、或法律要求公开者不在此列;

4、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第五条  服务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办法收费: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当年度法律顾问费,付费标准为人民币          万元/每年。

服务期限届满时,甲乙双方可以就协议续签及费用更改等问题再行协商确定。

3、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鉴定、翻译、资料、复印、打印、交通、通讯、差旅、招待等项费用,由乙方事先请示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完毕起生效,乙方在确认收到甲方付款以后开始服务。

2、所谓收到甲方付款,是指款项已到乙方开户银行账户或乙方财务部门已开出收款凭证。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之任何修改与补充均需双方书面作出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始为有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                      乙方: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加盖骑缝章,全文完)

执业机构: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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