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3-05-19 18:52:21  作者:张保刚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关于请求变更邵XX强制措施的

法律意见书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接受邵XX父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邵XX本人同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保刚律师担任邵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起诉书的指控及阅卷,并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邵XX被刑事拘留至今已超过一年,而被告人邵XX的宣告刑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或一年以下。为防止被告人邵XX实际羁押期限折抵时超过欲宣告刑期的最高刑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将邵XX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一、被告人邵XX应在一年及一年以下进行量刑。

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四条常见犯罪量刑第(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第1项的规定,并结合邵XX所涉嫌盗窃车辆的数量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我们认为:被告人邵XX应在一年及一年以下进行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邵X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属从犯。

在被告人邵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邵XX所起的作用相关较小应属从犯。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9项之规定,对于从犯的应减少基准刑的20%-50%处罚。

三、被告人邵XX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邵XX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8项之规定,应减少基准刑10%以下进行处罚。

四、被告人邵XX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人邵XX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与自己有关的赃物,且全部追缴,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20项第(3)点之规定,应减少基准刑10%以下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邵XX有以上诸多从轻情节,且结合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在一年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为避免折抵刑期时超期羁押,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保刚           

 

执业机构: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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