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19 19:49:54 作者:张保刚 文章分类:精典案例
被告人刑拘后被释放 律师介入将其逮捕
记一起律师代理受害人将被告人绳之以法的交通肇事案
张保刚
高某与唐某之子高志某年仅九岁,一天放学后在路边玩耍时,被贾某驾驶的农用车倒车时将其碾压致死,经认定贾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且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公安机关立案后,仅将贾某刑拘几日后,便以贾某有病为由未予羁押。受害人高某、唐某得知后,认为:贾某在未赔偿受害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应将其释放,严重侵害了其自身权益,但二人多次要求公安机关将贾某逮捕均未果。无奈受害人高某、唐某遂找到本律师,要求为其代理刑事案件中原告人的代理人,并希望将被告人贾某绳之以法。
我们接到案件后,案件已到法院一审阶段,经过分析案情得知: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有病且不宜羁押的依据不足。经过与当事人方充分商议后,我方将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并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逮捕被告人。在本律师的参与下,以书面形式,将案件情况予以说明,且有理有据的证明被告人贾某不存在不宜羁押的疾病。为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与法院多次沟通后,最终说服法院将被告人贾某决定逮捕。后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贾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将其送进了监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