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被冤叔侄赔偿情况的计算方式之律师解读

时间:2013-05-21 15:31:33  作者:张保刚  文章分类:热点随笔

浙江被冤叔侄赔偿情况的计算方式

之律师解读

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浙江省高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虽然国家赔偿的数额与二人要求的赔偿有一定差距,且有一些实际损失未予以赔偿,主要与《国家赔偿法》的具体规定有关,因实际损失不易计算。或许以后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会对《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进行相应修改,将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列入国家赔偿范围,并确定计算方法。

根据案件情况,按现有规定计算赔偿方式如下:

1、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55730.6元

根据2013年5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度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

全国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

全国日平均工资182.35元=全国年平均工资47593元/(全年365天-休息日104天)

限制人身自由天数3596日*全国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655730.6元

2、精神抚慰金450000元

精神赔偿计算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灵活掌握。

法条连接:

(1)、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扣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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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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