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03 15:26:11 作者:张保刚 文章分类:精典案例
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院驳回其诉讼
张保刚
一事不再理是法院处理案件的一个原则之一,就是说: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在张某诉汤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张某称:其与汤某1999年离婚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处,故再次要求分割。汤某接到起诉书后,认为房子已在离婚时处理过,不应再分。随后找到本律师,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及案件的相关材料,虽然汤某称该房产已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过,但调解书上及证据上并不是太清楚,是造成案件的难度所在。本律师通过对以前两起诉讼处理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最后确定:该房产在原、被告离婚时,因当时房价不高,且房款大部为借款,故当时原告张某仅要求偿还借其家人款项9000元即可,房产归被告汤某所有,因房产所借债务归被告汤某偿还。但现在因房价上涨等因素,后悔当初的决定,故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
在案件的基本思路确定后,本律师主要围绕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进行辩论,通过激烈的庭审,并与法院办案人员多次沟通本案案情,最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本律师代理的被告汤某以胜诉告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