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强奸”之律师解读

时间:2009-11-03 11:52:27  作者:张保刚律师  文章分类:热点随笔

“临时性强奸”之律师解读

  浙江南浔2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此事经过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质疑,而“临时性强奸”也在短时间内成为网络新热词。

  10月31日,一位署名为“辽河鱼”的网友在天涯社区发表了题为《“临时性强奸”,祝贺又一新名词诞生了》的帖子,在帖子中,该名网友质疑法院对“临时性犯罪”的审判理由不满。这个帖子发出后,短短三天时间便有80万多人次点击浏览,有近7000个跟帖。而在其它网站论坛,也出现了许多类似的帖子,这类帖子点击及跟帖都不低。

  在百度百科,网友对“临时性强奸”这样解释:又一新的网络名词。这些年,“临时”一词很是流行,这个“临时”、那个“临时”的,在各个部门“开花结果”,其效果特别的如领导之意,让一些单位屡试不爽,甜头如美酒一般,成了推却责任的挡箭牌。(网易网事)

律师解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规定,显然,2人的行为应在十年以上定罪处罚,但二人属自首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关于临时起意犯罪,即指事前没有预谋,只是在事发现场临时起意,一般情况下可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立法原意主要是为了与其它事先预谋的暴力犯罪相曲别。“临时性强奸”应该是被网友们杜撰出来的词,并不是法院判决中引用的词语。在该案中,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最终法院的判决应以案件事实及证据作出裁判,个人认为,根据媒体报道对二人的处罚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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