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03 15:37:10 作者:张保刚 文章分类:热点随笔
“大学生救人溺亡 捞尸者手牵绑尸绳谈价”之律师解读
乘人之危迫使对方订立的合同 可依法请求撤销并要求返还款项
湖北三位大学生救人溺亡,目击者现场拍下照片:被打捞上来的一具大学生的遗体被绳子绑着,大半个身子浸在水里;一名穿白衬衫的老年男子,一边拉着绑尸体的绳子,一边摆手和岸上的师生谈价要钱。打捞3具遗体,捞尸者前后一共收取了3.6万元。具体案情请查看此网址:http://news.163.com/09/1103/13/5N6RF6TR0001124J.html
律师解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种不义之财不可取,虽然其行为只受道德约束,但并不违反我国的刑法。但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该行为是在违背学校师生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乘人之危迫使其作为的意思表示,所以该行为是可以请求撤销的,可依法起诉撤销该合同并要求返还捞尸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