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的证据分析

时间:2010-06-08 13:41:11  作者:张保刚  文章分类:诉讼指导

证据分析

1、2004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的协议。

(1)、该协议只是一个对帐的凭证,而不能做为欠款的证明;

(2)、原一审判决已认定该协议上的签章不是同一时间所签;

(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履行情况。

2、2004年7月16日证明。

(1)、被告马旭东在原告处的保证金以及替原告垫付的款项共计13049.8元;

(2)、原告将该款转成货款;

(3)、不能证明被告欠15万元的事实存在。

3、2004年12月13日通知。

(1)、原告给被告延长付款期限;

(2)、该通知是原告单方做出的通知,亦不能证明欠款的事实存在。

4、2004年11月2日马旭东与杜玲玲的结算凭证2页。

(1)、货款所有权转让给杜玲玲;

(2)、该结算凭证证明杜玲玲欠马旭东14725元。

5、2005年1月9日原告与杜玲玲的协议。

(1)、杜玲玲是马旭东的经销商;

(2)、马旭东与杜玲玲的录音证明该协议真实存在;

(3)、该协议已由原告与杜玲玲签字认可,假设该欠款属实,说明原告已同意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且亦通知到杜玲玲;

(4)、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因货物马旭东已交于杜玲玲,就算杜玲玲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也应向杜玲玲主张;

(5)、原告擅自将货款减少、部分退货等行为引起的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6)、原告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

6、2004年9月25日证明。

被告为原告垫付运费3800元,应由原告承担。

7、被告马旭东与秦燕萍的录音笔录。

证明2005年1月9日原告与杜玲玲的协议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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