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时间:2008-05-15 10:27:46  作者:张保刚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8  维明商务楼5层 

电话:86-31187899558   传真:86-31187890768   邮编:050051

 

    本函件仅致下列明确之收件人且其内容可能包含应予保密者。如阁下并非本函件写明之收件人,敬请切勿复制、传播本函件或其任何内容,亦请切勿依本函件之任何内容而采取任何行动,并敬请立即致电与本所联系。多谢合作!

律师函

河北XX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阁下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张保刚律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执业的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031205117341),受石家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委托,我们现就您公司拖欠该公司租赁费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一、依据您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您公司应当向物业公司依约交纳相应租赁费

    物业公司与您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实际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您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您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付半年租金3584元作为定金,您公司安装完毕并经物业公司确认后转为租金,租金采用半年付方式,每半年金额为3584元,而您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至今未缴纳第一期租金。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60条、第107条、第109条及第112条之规定和双方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一、二项的约定,您公司有向物业公司缴纳租赁费的义务,物业公司有向您公司追索您公司所拖欠的租赁费及其利息的权利。本着公平合理、及时处置、减少纠纷的原则,请您公司在收到本函件后15天内向物业公司交纳上述租赁费,对此物业公司将不再对您公司主张所拖欠租赁费的利息。

    二、如果您公司放弃这次处置纠纷的机会,物业公司被迫只能采取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物业公司希望您公司尽快履行缴纳租赁费的义务,从而根本性的解决问题。如果您公司放弃这次处置纠纷的机会,物业公司被迫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索您公司所拖欠的租赁费及利息,此外,物业公司还将就追索租赁费所产生的必要费用采取法律手段向您公司主张权利,本纠纷形成司法诉讼将不可避免。

    我们并不希望上述纠纷最终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得以解决,这样必将牵扯您和您公司大量的时间、精力,还额外支出不必要的费用,据此本律师郑重建议您对物业公司的意见慎重考虑并衷心希望双方纠纷可以按照物业公司的意见尽快解决。

    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

 

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保刚

2008年5月5日

 

石家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XX              

电话:6601XXXX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XXX号

律师联系方式:

张保刚  15933604778

 

执业机构: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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