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单方解除合同合法吗?

时间:2008-08-14 16:15:55  作者:朱中辉  文章分类:热线解答

                                这样单方解除合同合法吗?

    问:去年4月,我与某公司签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半年后,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合作开发食品市场,准备将此场所整体拆除,并书面通知我限期搬走,单方面解除合同。我认为该公司违约并要其赔偿,该公司却称开发食品市场经政府批准,是国家建设需要,没有违约,不予赔偿。请问:该公司这样单方解除合同合法吗?

    答:从你提供给我们的合同来看,你与某公司签订的实际上是租赁合同,而不是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合同内容上看,你们并没有约定基于国家建设需要某公司就可以解除合同,就可以不赔偿,更何况该公司以“国家建设需要”的理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所谓“国家建设”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的建设。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行为不能称为国家行为,该公司合作开发食品市场只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行为,不能叫做国家建设。该公司为了开发食品市场,单方面通知你提前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同时,你也没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因此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是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你除了有权利要求该公司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外,还有权要求其承担单方面解除合同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

                                    (朱中辉律师   13849197996)

执业机构: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驻马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朱中辉律师 > 朱中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