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秋菊”失望的追梦人

时间:2008-05-08 14:09:43  作者:朱中辉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朱中辉

    “朱律师,我的工伤认定下来了!”接到陈某的电话后,我仿佛听见了春暖花开,溪水潺潺的声音,埋在心中所有的坚冰,都因了这句话在一瞬间开始融化。

    时光把我的记忆拉回到2005年8月开始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陈某来自农村,在某大学附属医院食堂工作时左手被轧面机轧伤。因工伤待遇问题,她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遂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该仲裁委以她是事业单位的职工为由,不予受理也不出具书面通知。无奈,她只好起诉到某区法院,法院受理后又以未经仲裁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她只好又到劳动仲裁委求助,仍然遭到拒绝,让她去找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事仲裁委)。人事仲裁委认为应当由劳动仲裁委受理,便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陈某只好拿着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又到某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院不服,上诉到某市中级法院,该院认为这是劳动争议,用人事争议作为前置程序是不合法的,驳回了起诉。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案件又回到了起点。面对这一结果,陈某欲哭无泪,她不断地追问:“我错了吗?我错了吗?”我无言以对,因为我知道这不是她的错。

    看着她那残疾的左手,我的同情之心油然而生,觉得一定要为她讨回公道。但她的遭遇也在告诉我,这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否则办案单位就不会在她面前流露出畏难情绪了。而且当时的法律和政策对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的规定不明晰。面对省级医院这样强劲的对手,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走麦城”。我怕辜负了她的期望,有心不接这个案件。正要推辞,她说了一句令我至今也难忘的话:“我就不信没有说理的地方!这个官司打到哪我也要打!”我从她身上看到了“秋菊”的影子,我为刚才一闪而过的“退却”念头感到羞愧。为了“秋菊”不再失望,我答应了。

    我开始了艰辛的努力。先后到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得到的回答都是不予受理,不过由于我的据理力争,他们没有再说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不受理的,而是说要先认定为工伤再受理。于是,我来到了工伤保险处,他们的回答更简单:这个事情我们知道,但我们现在没法解决。要他们出具书面答复同样遭到拒绝。为了使问题早日得到解决,我还多次到医院找院领导,但没有成效。面对一次次的失利,我突然间感到很无助。这期间我感到身上的压力很大很大,甚至怕听见陈某的电话,怕看见她那双求助的目光。因为,如果没有好的结果,她不仅会对法律失去信心,也会对律师失去信心。每每想到这些,我就给自己打气:不能退缩,不能忘记自己当初对法律事业的神往!我决定另外寻找突破口。

    由于这个案件已经历时两年多了,从终审判决书下来之后又马上面临超过仲裁时效、认定工伤时效的问题。鉴于以往的经验,如果办案单位不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证明,不但案件没有突破口,而且今后还将面临没有证据证明时效中断的问题。于是,我当机立断,决定给仲裁委、工伤保险处都用特快专递分别邮寄申诉和要求认定工伤的材料。工伤保险处果然在法定的60日内没有作出认定是工伤或不属于工伤的决定,也没有书面通知申请陈某。案件突破口终于出来了!2005年12月中旬,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代理陈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所以选择这个时机复议,是缘于我了解到劳动部近期就要正式出台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劳动部发布了36号文件,将事业单位职工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2006年8月17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6号文件,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正是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才促使省政府法制办决定责令某劳动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书面答复。

    正当陈某以为她的工伤问题可以解决了,现实却又跟她开了一次玩笑。某劳动部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并没有向陈某再作出书面答复。2006年2月,我又再次向工伤保险处邮寄了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材料,这一等又是半年多没有音讯。期间,连一向执著的陈某也认为案件没有希望了。我一方面鼓励她不要气馁,另一方面我又向有关部门反映,我们的意见最终得到了重视。今年9月,陈某终于拿到了梦寐以求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得到消息的那一刻,我突然感到天空变得那么蓝,阳光变得那么美。

    这个案件之所以一波三折,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把本应劳动仲裁的案件推向人事仲裁。二是对于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又不出具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的情况缺少法律救济途径。正是上述两个原因,为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埋下了“定时炸弹”。三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另行规定,而该“另行规定”的出台却严重滞后,导致这部分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维权艰辛。据了解,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过程中,还特意讨论了这个案件。可以说,正是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才使得权力机关把目光投到了这样一个 “农民工”群体;也正是由于有一群像陈某这样的“秋菊”,才促进了法治的进程。可以说,这是一次险中取胜的代理。我能够坚持下去,是缘于对法理的深刻理解,对法规、政策出台的信息掌握及时,更重要的是我坚信在以人为本,构筑和谐社会的今天,人们的合法权益一定会有救济途径,总会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时刻到来。

    为陈某维权只是我执业活动中的一个小片段。律师的使命就是要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为了精彩的生命在执著的追求中得到演绎,得到升华,为了千千万万的“秋菊”们不再失望的梦想,我愿做这样的追梦人!

                                   朱中辉律师:13849197996

执业机构: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驻马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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