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8 14:14:3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新闻日期:2007-8-9
核心提示
随着科技的发达和社会的进步,“电子眼”(摄像头)这一高科技产品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包括郑州在内的很多城市,都在公共场所安装了摄像头。“电子眼”出现的地方,小偷小摸的行为少了,社会治安也好了。可是,公共场所无处不在的“电子眼”,让人们的行为在摄像头里一览无余。每天生活在“电子眼”的监控下,您怎么想,有没有考虑过它是否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呢?
从今年8月起,北京市民在被监控的公共场所可以陆续看到新标志——“这里有探头”。见到这个提示牌,市民就知道提示牌附近有监控的摄像头,遂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郑州市到目前为止仍极少有“电子眼”提示。有人认为隐蔽的“电子眼”涉嫌侵权;有人认为不侵权,因为那是公共场所;也有人提出疑问,如果侵权,难道张贴了有“电子眼”的提示就不会侵权吗?
“电子眼”是否侵权引发诸多争议。
现状:郑州“电子眼”多无提示牌
4月1日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在北京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等5大类、40多种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电子眼”,且在公共场所安装的“电子眼”应当设置标志。8月底前,北京将在全市范围内安装统一设计的“电子眼”图形文字标志,这些标志将安装在监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和醒目位置,以提醒大家注意自己的言行。
据悉,目前郑州尚未传出在监控区域安装“电子眼”图形文字标志的说法。
几年来,来郑打工的小王一直租住在郑州一城中村。两年前,村里的各个出入口都安装了监控设备。虽然小王和大家一样每天都在“电子眼”的注视下出出进进,但他们很少注意到“电子眼”的存在,也从不关注“电子眼”是否侵犯了他们的隐私,因为“习惯了”,而且,被监控的不是某一个人。
记者随机走访发现,郑州不少大型超市、城中村、写字楼、街道等地方都安装有“电子眼”。8月8日,市民赵先生正在丰产路一家大型超市的货架上选购商品,他的附近就有一个“电子眼”在关注着他和周围顾客的一举一动。对此,赵先生虽然表示理解,但还是有些不舒服。记者在该超市没有发现提示语。
花园路某城中村也安装了许多“电子眼”,那里人流密集,不仅每个出入口都有一个“电子眼”,村里其他地段也安装有摄像头。在这个城中村,同样没有任何“电子眼”提示语。面对摄像头,人们似乎见怪不怪了,有时还有人坐在摄像头下聊天。
在许多大量安装“电子眼”的地区,记者都没有发现提示牌。但在“电子眼”较少的紫荆山公园却有一处提示牌,写有“严防监控区”的字样,并画有一个摄像头。一位游客说:“看到这个提示牌,很温馨,觉得被别人尊重了。”
在政七街一家小型超市,也有一张提示牌,货架上贴着一张白纸,上面写着:“店内有摄像头请不要偷盗。”不过,记者找了半天也没有发现该超市有摄像头。
郑州的陈女士在黄河路一栋写字楼里办公。这栋写字楼里,每个楼层的走廊里都安装有“电子眼”。一开始,陈女士很不舒服,总觉得有人在盯着她。虽然这栋楼里没有提示牌,但是因为视频监控设备都设在一楼大厅,来来往往的人都能看得见,所以大家都知道有“电子眼”。习惯后,陈女士虽然觉得很安全,但她还是对谁都可以在大厅看监控视频心怀不满。
办公楼走廊里的“电子眼”好“预防”,可是电梯间的“电子眼”就防不胜防了,不注意就根本不会知道电梯的上方还有一个摄像头在注视着电梯间里每个人的一举一动。张小姐遇到过一次尴尬,一天她和老公去某单位办事,一起下楼的时候,说笑间两个人忍不住在电梯间吻了一下。后来,张小姐知道了电梯间里有摄像头,一想到自己和老公的隐私曾经暴露在他人面前,就觉得别扭,“要是有个提示牌什么的,也不会出现那样尴尬的事情了”。
争议:
公共场所该不该有隐私
“电子眼”的作用毋庸置疑,是科技治安防范的一个重要手段,对稳定社会治安、震慑犯罪分子功不可没。但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侵犯公众隐私吗?公共场所有隐私吗?市民对此意见不一。
大学生小王说,“电子眼”设置有提示牌或者提示语实际上就是提示大家已经进入电子监控区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如果没有提示牌大家很可能会忽略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身边有“电子眼”在盯着。尤其是年轻情侣,有时候难免有亲热的举动,如果被摄像头“逮住”,尴尬是难免的。尤为重要的是,怎样保证“电子眼”拍摄到的内容不被传播出去。
一般的“电子眼”都可以360度旋转,监控范围可以覆盖300到400米,部分“电子眼”还是可以夜视的红外线摄像头。史女士说,自己单位的摄像头也不少,鞋里进个小颗粒,磨脚都不敢瘸着走,怕影响形象,毕竟有摄像头在盯着。
也有人认为,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是为了维护大家的安全,公共场所不应该有隐私,在公共场所每个人都应该规范自己的行为,甚至有市民认为,如果在摄像头的附近都张贴提示,对打击犯罪不利,坏人知道哪有摄像头了,就不在那里干坏事了,因此留下治安“死角”。有这种想法的人不在少数。
当然,也有人说,安装有“电子眼”的公共场所设置提示牌也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毕竟和谐社会以预防为主,能预防和制止犯罪是件好事。一位大学教师说,公共场所涉及的个人隐私虽然少,但“私密”可能在不经意间“外泄”,因此,明确提示公众附近安装有摄像头,不仅使公众获得知情权,而且很有人情味。
担忧:
网络照片源头之一
网民张先生说,城市里随处可见的摄像头有利有弊,“如果摄像头拍摄到的东西都能够保证不外传,倒也没什么,就算是真的在无意间侵犯了个别人的隐私,也不会扩大。退一步说,在公共场所约束自己的行为也是文明市民应该做的。但让人不放心的是,现在网络发达,谁敢保证被摄像头无意间拍摄到的一些场景不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张贴到网络上卖钱”!
张先生说,网络上有很多诸如大学生校园亲热、情侣在公园缠绵等一些照片。这些照片大多比较模糊而且距离较远,很符合摄像头拍摄的特点。目前全国不少地方安装摄像头都是各自为政,谁都可以装,甚至是想安哪儿就安哪儿,比如在教室、女生宿舍楼道等。而在郑州,还发生过在澡堂里安装摄像头的事情。所以国家应当明确,什么样的场合、什么样的单位才有权安装摄像头,安装摄像头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怎样保证摄像资料保密等。
事实上,广州市今年就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约束有关单位安装摄像头。
律师:
公共场所也有隐私
运用“电子眼”等监控设备进行科学化管理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现在“电子眼”越装越多,而有关部门对“电子眼”的管理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电子眼”一安上,隐私问题就会紧随而至,所以公共场合是否有隐私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中辉说,隐私是公民不希望社会外界知道的一种个人秘密性客观事物,如为外界知悉,则会因世俗观念、偏见等因素,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或不为该公民周边环境所容纳,甚至陷入极端痛苦、孤立无援的境地。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搜集、刺探、知悉、公开、利用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因此,无论是在私人空间还是公共场所,都存在隐私,只不过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比私人空间少。安装“电子眼”后必然会拍摄到公民不愿意被他人知悉、公开、利用的一些行为。因此,在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是以牺牲公民的部分隐私权而换取社会公共安全的。
隐私权是公民的私权,它是绝对权,任何人都不可侵害。公民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是现代法治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严格保护的本质要求。为了确保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害,朱中辉认为安装和使用“电子眼”时应当采取以下几个对策:严格限定“电子眼”安装的位置、监控的内容和范围。监控的内容、范围也只能是在公共场所内的;安装“电子眼”只能用于防盗或者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他人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眼”拍摄到的内容不被传播出去。对违规使用拍摄到的画面,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要坚决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公共场所安装的电子眼设置提示标志。这样做,不但体现出有关部门的温情,也取得公民的信任和配合,规范自己的行为,降低隐私流失的风险性,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震慑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
但也有律师认为公共场所不应该保护某一个人的利益,要以公共利益为主。河南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节说,在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不会对隐私构成侵犯。要不想让人在公共场所看到隐私,自己首先要保护好,就算被拍到也是当事人自身保护不够造成的。
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