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那颗善良的心

时间:2008-05-08 14:29:14  作者:朱中辉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为了那颗善良的心

                         ——记一起土地纠纷的代理活动

    没有当律师之前,有人问我,如果一场注定要输的官司,你会代理吗?我毫不犹豫地回答:不会!可是我当上律师之后却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不为别的,就为当事人那颗善良的心。

    时间倒回到2005年4月的一天下午,我在睡意朦胧中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开门后,见到的是一个满脸憔悴的中年人。他一见我,便迫不及待地从破提包里掏出一摞材料,我接过来仔细看了看,弄清了原委。原来,他叫李某,是开封市杞县某乡某村八组人,娶邻村十组的谢某、赵某之养女谢某玲为妻。由于谢某、赵某没有生育,李某夫妇便承担起生养死葬的责任,并为其代耕代种责任地,代缴各种税费。1991年谢某去世后,其侄子谢某某便要占据谢某、赵某住的房子,赵某不从,谢某某便强行扒掉,赵某无家可归。1995年李某夫妇在赵某的责任地里为赵某盖起了简易房四间,并搭建鸡棚和猪圈各一个。1998年,按照赵某的要求,李某夫妇又在该责任地里栽上了96棵杏树,间种小麦、玉米。2003年8月赵某去世。去世前,赵某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一份,除了说她所有的财产由谢某玲继承外,还在遗嘱第一项中写明其承包的责任地在她去世后土地变动前,继续由谢某玲耕种。

    赵某去世后,谢某某曾多次想得到遗产,遭到李某夫妇拒绝,便伺机报复。2005年3月,谢某某拉拢并怂恿其所在的第十村民组组长,以第十村民组的名义起诉李某夫妇侵权,要求其停止耕种,返还土地,清除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物等。杞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责任地归原告第十村民组所有。该责任地不是赵某的遗产,其生前只有承包经营权,被告李某夫妇不是原告所在经济组织的成员,该项权利不能继承,确认遗嘱第一项无效。判决李某夫妇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责任地归还给原告,并清除该责任地上的简易房、鸡棚和猪圈、杏树和小麦。2005年4月26日,收到判决书的李某心如火焚,急匆匆地赶来求助。

    看完材料,我又问了李某几个问题。我了解到他有这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包方一栏盖的是某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承包方是他的岳母赵某。但他没有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给法院。我失望了。我知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且,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来,如果李某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给法院,就能证明土地的所有人和发包人是某村民委员会,与第十村民组没有关系,第十村民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该村民组在很大的程度上是要败诉的。但他却没有提供这个有利的证据,因此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很显然,这个案件即使上诉也难以胜诉。

    我如实向他分析了案情。看着他失望的眼神,我心中的怜悯之情油然而生。我告诉他一定要上诉,以避免判决在短时间内生效。等二审终结时杏和小麦已经收获了,这个价值远远高于上诉费的成本。他要我代理上诉,我很犹豫,我知道这是一场注定要输的官司,难以妙手回春。他说,赢输已不要紧,关键是讨个公道。我为他的善良而感动。我来自农村,深知生活的艰辛。李某一家起早贪黑,投入了七年多的精力和财力,杏树已进入盛果期,杏树和小麦就是他们全家的希望。眼看杏和小麦就要收获了,却要面临灭顶之灾,太残酷了!也许遭此打击之后他家将一蹶不振。我决心帮他一把。

    接受委托后,我写出了很有分量的上诉状。但是我心里明白,仅靠这些还是不够的。于是,我把重点放在了调解工作上。我知道,问题的结症不在于第十村民组,而在谢某某身上。我努力做第十村民组代理人的工作,让他帮助做谢某某的工作。但开庭前没有多大起色。开庭后,我与承办此案的法官沟通,告知他隐藏在案件背后的一些情况,取得他的同情和理解,并请求他先延期下裁判,再做做调解工作。然而,双方在补偿金额、清除杏树的期限上分歧很大。我深知,我方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杏树,减少损失,这也是底线。因此,我在补偿金额方面做出让步,但在清除杏树的期限上不做让步。法官很奇怪我为什么在清除杏树的期限上那么固执,我向他解释树木的生长规律,树木移植的环境要求,使他明白当年的12月份到次年的4月之间才是最适合树木移植的季节。随后,他又咨询了园林工人,得到了印证。于是他又转而做起了谢某某的工作。同时考虑到村民组没有经济实力,我担心其兑现不了补偿金,便又要求谢某某作为第十村民组的保证人。

    经过多方努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核心内容是:一、李某夫妇于2006年6月15日前将该责任地归还第十村民组,并清除该责任地上的简易房四间、鸡棚和猪圈各一个、杏树96棵及种植的小麦。在此之前,李某夫妇有权使用该土地,第十村民组不得干涉。二、第十村民组一次性补偿李某夫妇5000元,定于2006年1月31日前履行完毕。如不履行,李某夫妇有权顺延履行时间,并应保证留给李某夫妇履行义务的时间为当年的12月份到次年的6月15日之间。三、案外人谢某某对第十村民组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今年初,双方已履行完毕,李某家的杏树也移植成功。就这样,我以自己的智慧和努力挽救了这96棵杏树,为李某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件结束了,我的心却久久不能平静。假如李某能多一些法律常识,也许他家的杏树至今还会好好地直立在这块地里;假如不是碰到一个尽职的律师和一个用心办案的法官,也许李某家的杏树早已成为了柴薪…… 可是我知道,对于律师来说,没有也许,只有用心去代理,才能化腐朽为神奇!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朱中辉:13849197996)

执业机构: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驻马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朱中辉律师 > 朱中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