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伟律师文集
隐名出资人指定的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支付对价
时间:2014-03-06 15:13:00 作者:王红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名义股东作为隐名出资人指定的主体,隐名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指定的主体,名义股东以及指定的受让人均知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名义股东之间的更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支付对价为虚假表示,对双方而言是无效的,受让人无需支付对价。
原文链接:
http://whw0219.fabao365.com/article/view_590059_153962.html
王红伟律师
执业机构:
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北京 丰台区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股份转让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更多王红伟律师的信息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
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王红伟律师文集
更多
·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优先赔偿选择权
·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
·
企业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规保护吗?
·
在校学生可以作为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码?
·
隐名出资人指定的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支付对价
·
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
律师
您的位置:
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红伟律师
>
王红伟律师文集查看
登录
|
注册
法邦网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法律法规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护身法宝
法律导航
专题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欢迎合作
|
RSS订阅
|
友情链接
|
反馈留言
|
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