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人指定的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支付对价

时间:2014-03-06 15:13:00  作者:王红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名义股东作为隐名出资人指定的主体,隐名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指定的主体,名义股东以及指定的受让人均知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名义股东之间的更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支付对价为虚假表示,对双方而言是无效的,受让人无需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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