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06 15:58:02 作者:王红伟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内退指的是“内部退休”,实际上并非办理了真正意义上的退休手续,而是保留劳动关系但无需上岗。企业内退人员前往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劳动,是否受劳动法规的调整,首先国家并未禁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其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规定也间接认可了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间接认可了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作出了正面明确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