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06 15:50:39 作者:王红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视为就业和建立劳动关系,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如果在校生并非利用业余时间也不是为了勤工俭学而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并没有做出规定,对此应当分情况明确:如果在校生未满16周岁,则因其不具备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如果在校生已满16周岁,为了求职而在毕业前在用人单位实习参加劳动,其具有明确的就业意图,并非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应当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