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06 16:13:47 作者:王红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用人单位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年检、存在违法行为等原因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时有发生,对于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具备经营资格,其与劳动者的责任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处理: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再具备经营资格,此时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同时还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劳动者仍然提供劳动,因用人单位已经不具备经营资格,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资格,属于非法用工,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无效并予以解除,对于提供的劳动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