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29 15:32:14 作者:李淑娟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回顾:
卖房王某与买方周某经中介中原地产公司居间,双方于2011年1月5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某向王某购买幸福里雅居的房产,面积、成交价720万元、定金100万元以及剩余款项于2011年7月1日前支付等,合同还约定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即卖方有权要求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卖房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20%的违约金或没收定金。合同签订后,周某依约支付了定金,王某交付了房屋,但为未按期支付剩余款项,因此,卖方王某向买方周某发出解除通知,并要求周某承担20%的违约金即144万元,随后起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
在本案诉讼期间,周某委托律师代理,发函于原告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因不具备在深购房资格,要求退还购房定金,并提起反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1月5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2010年9月30日,深圳市政府出台了“限购令”,双方合同签订后,2011年3月3日,深圳市政府颁发“堵漏令”。本案被告是非深户且无法提供在深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者社保缴纳证明,不具备购房条件。而合同系双方协商签订,经专业的中介机构撮合,认定三方均有过错,且过错相当,合同解除后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此,原告应将收取的定金返还被告。
目前该案已结案,原告败诉后自行返还定金,已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