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得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屋归谁所有?

时间:2014-11-08 18:02:19  作者:李淑娟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结婚登记前,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进行按揭贷款,且产权证登记在且已一人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其产权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人对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购房时的按揭贷款,属于购房人的个人债务。从表面上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是在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性质。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淑娟律师 > 李淑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