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08 17:46:49 作者:李淑娟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略。
申请事项:申请重新对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1日上午17时许,申请人与其朋友一共3人到某街道去吃火锅,兴致正浓,席间隔壁正好也有一桌5人在吃饭,服务员送酒的过程中,不小心将没有站稳,碰到该5人一桌的刘某,遂起争执,与申请人这边发生摩擦,继而发生口角,到打斗,拳脚相加,双方互殴导致5人桌的刘某头部受伤,遂有人报警,双方均在现在没有离开,等等警察处理。报警过来,将双方当时就带回了派出所。
当天晚上验伤,两人都是轻微伤,申请人家属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查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有申请人张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法医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因此处以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佰元。次日上午,被害人又验伤,此次鉴定是轻伤,因此,3月2日下午申请人被刑事拘留。
申请人认为:刘某某的伤情依法不构成轻伤,理由如下:
一、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机构没有了解案情、查阅病历、勘验现场,仅凭刘某某的CT片子,如何做出轻伤结论,证据材料单薄,难以让申请人信服。 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之情形。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那么,本案被害人明显存在重新鉴定的情形,是否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关于此,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益保护。据申请人掌握的信息,两次鉴定都在同一鉴定机构所完成,很可能同一个鉴定人,申请人对此存疑。
三、由于目前看不到具体的法医鉴定报告等卷宗材料,是否存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其他情形,申请人认为均存疑。
综上所述,为了本案处理上能公正、客观,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特提出对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恳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区公安局
申请人:张某
辩护人:李淑娟
2014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