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08 17:52:41 作者:李淑娟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房产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所以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也是个人财产。本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房产归一方所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对于补偿金额的计算有误,应当分别计算出该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别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才能进行分割。该案中夫妻共同支付的房款为15万元,房产增值一倍,那么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也是15万元,相加共30万元,二人平均分割,该方应补偿王某15万元而不是45万元。因此深圳市中院的终审判决是存在问题的。
就上述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本案再审申请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