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时间:2014-10-06 18:44:55  作者:李淑娟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浅谈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权威的“官方专利质量评价”。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如下:
一.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据。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请求后,被诉侵权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所涉专利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中止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要求请求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由此判断是否中止程序。
2.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权后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再次分析和评价,结论较权威。当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抗辩其使用现有技术或设计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评价报告结论,对比被诉侵权人证据,判断被诉侵权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是否构成。
二.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证据。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查时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即可授权,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性只作形式上审查,审查程度较轻,因此,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权后,并不表示其专利权状态稳定(切实具有专利性,不存在《专利法》、《细则》无效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请求再次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性的进一步核查,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作的审查程度较深的官方“评估性评价”。作为专利权人在获权后,一旦通过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其专利"含金量"的一次有力验证,可作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价值的证据。
三.应对专利侵权的资料储备。
  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公布后时常发生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及时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应对专利侵权的必要资料储备,一旦发现侵权即可提交诉状或处理请求书的同时交付《专利权评价报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是对授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性”的一次官方验证。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淑娟律师 > 李淑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