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李淑娟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时间:2014-11-08 17:38:47  作者:李淑娟律师  文章分类:量刑标准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李淑娟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一、刑法法条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的特点

1、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三、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

 (1)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3)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4)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6)关于赌博机的认定
  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四、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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