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李淑娟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时间:2014-11-08 17:43:24  作者:李淑娟律师  文章分类:量刑标准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李淑娟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相关司法解释的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三、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一 类地区每增加 15000元 ,二类地区每增加 10000元 ,可 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 ,一 类地区每增加 40000元 ,二 类地区每增加 45000元 ,可 以增加六个月到 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 巨大起点的 ,超 过数额不足 50万 元 ,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 ;超过数额已满 50万 元不足 250万 元 ,可以增加一年至三 年刑期 ;超 过数额 250万 元以上 ,可以增加三 年以上刑期 ,但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4)其 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适 用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 释 〔 2011〕 7号 )第 二条第 二 款的规定定罪量刑的 ,诈 骗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 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 下 :

(1)通 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 、 广播电视 、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患 、 ,对 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 、 挟贫 、 移民 、.救济 、医疗款物的 ;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4)诈骗残疾人、 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为吸毒 、 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诈骗的 ;

(6)多次诈骗的 ;

(7)因诈骗造成严重后果的 ;

(8)其 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 骗近亲属的财物 ,可 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 下 ,近 亲属谅解的 ,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5.对 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 、 又有未遂 ,以 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 ,根 据未遂部分 JlJ· 罪行为的实行程度 、 造成损害的大小 、 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 下 ;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 ,根 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 ,可 以增加基准刑的 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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