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乘客伤亡,举证不能法院如何判决

时间:2017-02-09 10:15:5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交通事故中,往往会涉及到多方面的责任,在责任认定的时候,如果出现被告方举证不能的情况,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两车相撞乘客伤亡

2012年1月24日农历大年初二,在外地工作的王某虎(原告王某之子)租乘被告杜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无营运证)去购买返程的火车票,途中,行至扶沟县桐丘路与新建路交叉口时,与被告范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导致三轮摩托车翻倒,乘坐人王某虎从车内甩出受伤。交警大队未对本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王某虎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8天,花医疗费10285.75元, 2012年1月31日,王某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范某的小型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

法院判决:举证不能平均赔偿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12万元。被告范某、杜某各赔偿原告王某下余损失272569.45元的50%,计款136284.72元。

律师说法:举证不能法院如何判决

被告杜某与被告范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之子王某虎死亡,虽然交警部门未对本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但被告范某与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范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故对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认为本案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其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原告损失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以采信。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杜某及被告范某予以赔偿。因被告杜某与被告范某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故该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之子王某虎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在山东省潍坊市工作已达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告要求王某虎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要求范某和杜某平均赔偿。

以上就是两车相撞乘客伤亡,举证不能法院如何判决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前军律师 > 李前军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