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02 18:23:39 作者:李前军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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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老人聊天时转身,与恰巧经过的路人的自行车相接触后摔倒致骨折。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路人赔偿约12万元损失。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无过错,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判自行车主赔偿老人2万元损失。车主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吗?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老人接触自行车后摔骨折
2016年3月6日,年近七旬的田大伯在杭州市西湖大道红楼大酒店外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年近六旬的徐阿姨推行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经过该处,田大伯转身时与徐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田大伯倒地现场无监控录像。诉讼过程中,看到事发经过的旁人表示,听到声音回头时,田大伯已倒在地上,并未看到事发经过。
事发后,杭州交警部门出具交通意外证明一份,载明上述经过,确认系意外事故。田大伯、徐阿姨双方均签字确认。
当日,田大伯被送往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他的左胫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共计花费医疗费约3.8万元。后田大伯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护理期为150日(包括住院时间),营养期为90日。田大伯为此支付鉴定费2千元。
田大伯认为,徐阿姨严重侵害他的权益,故向上城法院起诉,要求徐阿姨赔偿约12万元的损失。对此,徐阿姨认可田大伯的医药费用实际发生,但认为事故中自己无过错,费用与自己无关,不应由她承担,请求法院驳回田大伯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双方无过错自行车主分担17%的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了徐阿姨的后车轮与田大伯相接触后田大伯倒地的事实,但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也认为该事故系意外事故。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对田大伯认为徐阿姨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采信。尽管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但该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双方的行为均有关联,而该意外事故也确实造成了原告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应以田大伯损失为衡平标准,兼顾公平原则,酌定徐阿姨偿付田大伯部分损失。
最后,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报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认定田大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合计约11.6万元,并以此为衡平标准,依法判决徐阿姨偿付田大伯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这笔赔款约占田大伯的总损失17%。
律师说法:车主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出现该案类似的情形,即虽然出现了损害结果,但当事人没有过错。为了化解矛盾纠纷,法院适用公平原则,让双方合理分担责任,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上有明确规定,也是常见的做法。该案中,原告、被告双方虽然没有过错,但是双方均确认了被告的后车轮与原告相接触后原告倒地的事实,这说明被告的行为与客观结果有一定关联。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
公平责任原则是民事领域的一种分担损失方法,在损害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视情况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是朴素的权利观念,但在双方都无过错,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况下,由另一方合理分担部分损失,从而降低一方受到的损失,合乎伦理,也体现了立法公平、合理的本意。至于如何确定双方分担的责任,没有也难以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这需要法官视‘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包括受损害程度、双方经济条件、救助情况、多大程度上可预见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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