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在城市务工发生车祸 户口是不是损害赔偿唯一标准

时间:2017-05-16 09:05:18  作者:李前军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越来越多农村户籍人口离开农村在城市务工,当发生交通事故,究竟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户口类别是不是损害赔偿唯一标准?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案情简介:农村人在城市务工发生车祸

2015年8月11日,侯某驾驶小型轿车驶至夏村镇小疃村时,与前方张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相撞,张某的车失去控制,致乘坐在其车上的刘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警察大队认定,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9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是农村户籍,其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刘某将侯某及侯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刘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其所在村的土地使用权自2010年10月1日起承包给山东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30年9月30日,该村村民不耕种土地,无农业收入,而且刘某一直在济南市历城区一幼儿园工作。

法院审理:应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所在村所有村民无农业收入,未有土地耕种,且刘某提交了其在济南市历城区某幼儿园的工作情况证明,刘某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判决侯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9万元。

律师说法:户口类别是不是损害赔偿唯一标准

户口类别不是损害赔偿唯一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户口类别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唯一标准。

(一)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二)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五险一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二者不可或缺。

以上就是农村人在城市务工发生车祸,户口类别是不是损害赔偿唯一标准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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