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21 14:19:47 作者:李前军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而被公安机关进行扣押,而当事人将扣押车辆偷偷开走的行为,是属于盗窃罪吗?开走扣押车辆行为如何定性?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偷偷开走扣押车辆
2016年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部门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过程中,扣押了嫌疑人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的卡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万元),车辆所有人为王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王某向办案部门主张权利,称卡车是其借给嫌疑人使用的,但对嫌疑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并不知情,卡车是其本人合法财产,要求公安机关返还。由于案件还在侦查阶段,车辆要作为证明嫌疑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诉讼证据使用,且对于卡车是否属于王某合法财产的问题尚不明确,为保证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未作出返还车辆的决定,并将缘由告知王某。不料,王某使用备用钥匙将处于公安机关扣押状态下的卡车偷偷从车辆保管点开回家中。
法院审理: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处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告知王某卡车处于司法机关的扣押状态,也告知王某不返还其所有的涉案车辆的缘由是为了保证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但王某在明知司法机关已对其卡车采取扣押措施并准备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情况下,仍然秘密地转移卡车的占有状态,其对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违法性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认识充分,且应当认识其行为会造成案件证据链条断裂而给诉讼活动带来的严重影响后果,而王某具备定罪的一般身份,临近过年急于用车也不能成为阻却其行为违法性的事由。王某虽然实施了一个可以同时被评价为盗窃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法益侵害行为,但由于其不具备盗窃的故意,只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故意,所以只能将其行为认定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并以此为案由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开走扣押车辆行为如何定性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法定授权,公安机关具有刑事侦查权,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是具有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扣押涉案财物的行为,是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活动,处于扣押状态下的卡车,属于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因此,王某实施的是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的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动机和目的虽然不是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其直接影响行为人对犯罪的违法性构成要件的认识,进一步 影响对行为人故意的判断问题。
故意的判断是案件定性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虽然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一个法益侵害行为,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责任心理,则犯罪的有责性构成要件不存在,其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在实务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根据案件事实,结合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分析行为人的行为特点,把握故意判断的要领,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责任心理是否存在故意和过失,从而准确给案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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