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求分股权 法院驳回被告的股权赠予辩解

时间:2017-04-14 20:30:41  作者:徐亚兵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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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未设置有关股权赠与的直接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都应当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予的类型有哪些。

案件事实:夫妻离婚求分股权

原、被告经媒人做媒、父母包办于1978年11月13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1979年7月17日生育女儿李某丙,1981年4月14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已病故)。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原告于2008年外出打工,极少回家。2013年农历12月底,原、被告及其儿媳发生纠纷,原告遂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被告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等疾病。

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环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000元股权。现在原被告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原告请求分割被告的50000股权。被告辩称,该股权已经转让给其孙子所有。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被告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立足于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割,被告辩解其将环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000元股权赠予其孙儿,现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不应分割,但被告向本院递交的赠予协议,原告并未签名,且原告当庭表示其并不知情,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予须取得共有人自愿同意,被告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属无效行为,其辩解不能成立;被告辩解因治病、替儿子戒毒负债80000元,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因此判决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持有的环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金50000元)由双方各持有50%;

律师说法:股权赠予的类型

股权赠与的类型

(一)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

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指的是股东向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赠与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在此种情况下只是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是公司股东人数减少,而不会发生新股东的加入,因此也并不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二)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

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则是指公司向第三人赠与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公司法》七十一条的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需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从本质上看,股权赠与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无偿性,即受赠的第三人无需为受赠的股权支付任何对价。而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就是在同等条件下由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所转让的股权,以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

如果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适用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则,那实际产生的结果则是其他股东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就可以获得股权,这显然不是赠与股东的本意。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对外的股权赠与是需要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才可得以实现。

以上便是本人对于股权赠予类型的简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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