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2 16:51:29 作者:徐亚兵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网页描述:连带保证人请求债务人股东还款 法院以股东滥用权利支持。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股东应对公司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南京股权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咨询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案件事实:连带保证人请求债务人股东还款 法院以股东滥用权利支持
2012年9月12日,被告映山红有限公司向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借款280万元并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同时,被告映山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上海天长地久车业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恒艺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莱芜市永大物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原告莱芜市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共同为被告映山红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山东映山红经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本息。截至2013年9月11日,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原告的名义共同为被告山东映山红经贸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8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原告代偿后,2013年10月14日,原告诉来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映山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28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支付自代偿之日起相应利息;2、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查明,被告张其安、谷守芹夫妻两人为山东映山红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天长地久车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0%持股人、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天长地久车业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的负责人、100%持股人、实际控制人,被告张其安以其名下的山东映山红经贸有限公司名义向金融系统融资,以上海天长地久车业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以及夫妻两人的名义进行担保,在实践中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两公司之间财务、经营范围交叉混同,均丧失独立人格,现两公司同处于停业状态,被告张其安、谷守芹亦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其公司和个人财产因涉及经济纠纷均处于诉讼之中。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映山红有限公司向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借款280万元,由借款合同在案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映山红有限公司应予偿还,原告及本案被告作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代借款人山东映山红经贸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以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本案被告张其安、谷守芹及其两人名下上海天长地久车业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作为被告山东映山红经贸有限公司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因其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两关联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构成人格混同,其个人及两公司之间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山东恒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绍琛和其配偶高娜、莱芜市永大物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曰进和其配偶李群应当平均分担原告向被告山东映山红经贸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被告山东映山红经贸有限公司、张其安、谷守芹、上海天长地久车业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山东恒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朱绍琛、高娜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说法: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股东应对公司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公司与他人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但是公司法人制度也可能被股东用作逃避法律义务、非法牟利的工具。现今的商业社会中,股东利用其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比比皆是,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谨慎适用。因为维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是公司法的主要价值取向,只有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才能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例外的适用。
以上便是本人对于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简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