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4 20:26:08 作者:邢洋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王某进入某有限公司专柜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认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王某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订立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2010年12月,王某进入某有限公司专柜从事销售工作。工作期间,某有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2014年3月11日,某有限公司因销售额低,每月亏损而撤销了王某所在专柜,并要求王某于2014年3月13日前回单位做撤场后的工作交接。专柜撤销后,某有限公司未安排王某新的工作岗位,并以王某未做交接为由将其按离职处理。王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189.92元。
某有限公司应当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王某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某于2010年12月30日进入某有限公司处工作,从2011年12月30日起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
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申请。
法院认定,关于某有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王某到某有限公司处上班,某有限公司应当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某有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终止王某的劳动关系。因此,应当视为某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有限公司主张王某未办理交接工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于某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对王某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特点包括:合同书只约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确定合同的终止日期;合同并不是绝对的无期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变更、终止。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强制签订: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推定签订:《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以上就是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引发争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法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对用人单位强制,而不是对劳动者,劳动者有选择权,即使发生法定情形,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门的劳动法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