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租赁经营主体变更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时间:2018-01-03 22:52:37  作者:邢洋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 有些单位是以承包、租赁的方式进行经营的,那么如果承包、租赁主体变更,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承包、租赁经营主体变更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承包主体转换 员工请求认定劳动关系引纠纷

某市某园林宾馆(以下简称“园林宾馆“”)是某市某公司于1991 年11 月25 日成立的企业法人。2002 年,园林宾馆与关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关某承包经营园林宾馆。承包期间,某公司将园林宾馆的经营权租赁给某置业公司,后又由置业公司先后与关某及其母亲何某分别签订了园林宾馆的承包经营协议和租赁经营协议,继续以园林宾馆名义对外经营。本案劳动者夏某于2010 年12 月3 日经关某招聘入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劳动关系确认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问题,各方发生争议,夏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夏某与园林宾馆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园林宾馆向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685 元。园林宾馆与夏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承包主体转换 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审判决:一、确认园林宾馆与夏某存在劳动关系;二、园林宾馆向夏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85 元,由关某、何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园林宾馆与置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承包、租赁经营主体变更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既具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属性,也是一种法定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不仅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还取决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据此,当用工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属性时即应确认当事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就本案而言,虽然夏某的直接用工主体是关某与何某而不是园林宾馆,但园林宾馆以承包经营和经营权租赁的形式,将自身经营权有偿提供给关某和何某使用,由其对外以园林宾馆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园林宾馆既从本案用工事实中获得了利益,也为关某和何某直接用工的事实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应当承担起用工主体的相应责任。园林宾馆、置业公司与关某、何某之间关于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约定,是其彼此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并不具有排除夏某和园林宾馆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效力,因此,可以确认园林宾馆与夏某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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